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運 輸 署
 
主要步驟
完成各步驟需時大約15分鐘
 
步驟一
身分核實
步驟二
填寫申請
步驟三
提交申請
步驟四
付款
步驟五
收取確認通知書
所需設置
已登記的轉數快、繳費靈戶口、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或銀聯)或內地電子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雲閃付)
供繳交續領費用
(註:轉數快、繳費靈及支付寶香港暫不支援透過流動裝置(包括手提電話及平板電腦)內的瀏覽器所進行之交易。如欲以轉數快、繳費靈或支付寶香港付款,請改為使用電腦。)
 
 
現時地址的證明圖像檔案(該地址證明需距今不超過三個月)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圖像檔案 (正面)
供續領商用車輛正式駕駛執照 (可接納的檔案格式按此)
 
 
駕駛政府車輛許可證(GF8)(正面)的圖像檔案
供續領政府車輛駕駛執照 (可接納的檔案格式按此)
 
 
智能電話
「智方便」使用者可使用「智方便」e-ME自動填表及數碼簽署功能幫助申請 (更多資料)
 
 
使用條款
  1. 電子聯絡方式 - 申請人遞交各項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服務申請時,必須提供一個可藉短訊方式聯絡申請人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或藉電子郵件方式聯絡申請人的電郵地址,作為電子聯絡方式。有關電子聯絡方式必須於遞交申請前的三個月內經運輸署網頁網上牌照服務或指定網上平台核實,否則本署可暫停處理該申請,詳情請參閱運輸署網頁 (www.td.gov.hk) 關於電子聯絡方式的收集目的和獲轉交資料的部門╱人士,請參考「關於你個人資料的說明」。具體而言,運輸署、香港警務處、其他政府部門、決策局及隧道費服務商在有需要時可根據你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以手機短訊或電郵向你發出電子通知。舉例說,如你干犯《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 237 章 ) 下的交通違例事項或《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 240 章)下的交通罪行,香港警務處可透過電子聯絡方式向你發出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及電子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你的車輛通過已實施不停車繳費系統的收費隧道時,若未能以自動繳款方式即時繳付有關隧道費,隧道費服務商可透過電子聯絡方式向你發出電子繳費通知。請注意,經非櫃位方式遞交的申請需時約十個工作天處理,相關系統將於完成處理申請後的一個曆日內按表格提供的資料作出記錄更新。
  2. 在申請本網上服務前,請申請人閱讀《怎樣申請駕駛執照》小冊子。
  3. 申請人已經詳閱、明白及同意有關續領正式駕駛執照申請的「個人資料的說明」(按此見「個人資料的說明」全文)。
  4. 如申請人日後患上《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附表1內列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按此見附表1全文)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可令申請人在駕駛時對公眾構成危險,申請人須立即以書面向運輸署署長報告。
  5. 若有法庭命令指示運輸署署長拒絕向申請人簽發駕駛執照,運輸署署長無權向申請人簽發有關牌照。
  6. 有關申領駕駛執照,如申請人曾以支票支付未繳付的交通罰款,運輸署會在以支票付款日七個工作天後,才辦理有關申請。
  7. 如欲申請續領商用車輛之正式駕駛執照,申請人必須是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外的香港身份證持有人,並且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所規限(但《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1)條所界定的逗留期限除外)。
  8.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曾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電子聯絡方式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他╱她須在改變出現後 72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並需提交有關改變的證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時持有的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車輛登記文件、車輛牌照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的正本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9. 如你在此申請表內填報的地址及╱或電子聯絡方式與本署以你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公司註冊證號碼╱公司編號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有所不同,本署會根據此申請表內填報的資料同時更改有關紀錄,包括按《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374E 章)和《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 374B 章)備存的「電子聯絡方式」,及載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 374B 章)第 39 條下訂明的「駕駛執照及許可證的紀錄」以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374E 章)第 4 條下訂明的「車輛登記冊」內的地址。
  10. 運輸署署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現時地址的證明(住址及通訊地址),以及可在申請人出示該等證明之前,暫停處理該申請。有關地址證明需發出距今不超過三個月 (包括水電煤或電訊公司收費單、銀行、保險公司、政府部門、本地大學、國際或本地註冊的慈善機構發出的文件) 。所有可接納的地址證明可參閱本署網站:
    http://www.td.gov.hk/tc/public_services/licences_and_permits/proof_of_address/index.html
  11. 如要求運輸署署長刪除在駕駛執照和駕駛教師駕駛執照內「須戴眼鏡或矯正視力的鏡片」的駕駛限制,申請人須遞交由註冊醫生或專業視光師發出的證明書(正本及副本),並附上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
  12. 運輸署在處理網上遞交的續領正式駕駛執照申請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資料。在申請人向運輸署提供有關資料之前,本署會暫停處理該申請
  13. 本網上服務只接受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不會接受有關其他駕駛執照/車輛類別的續領、新領及加領申請。
  14. 申請人不應由其他人代為通過本網上服務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同時,申請人通過本網上服務提交的資料必須屬於申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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